輔導代替轉校,效果更好
日前報載高縣某校長要求施暴學生轉校,引發家長、師生不滿; 站在「教育愛」的立場,此手段確實不妥。
校方是否有權使行為偏差學生轉校,應該依據「行為適應不良學生免遷戶籍處理機制」; 先進行輔導紀錄,了解學生背景,依個別狀況予以輔導; 再交由輔導小組決議是否留下學生,最後再和家長溝通,達成轉校同意,才能讓學生轉校; 而接受轉校生的學校,依照國民教育法,亦沒有拒絕接收、選擇學生的權利。
法律是預防犯罪的必要手段,但事實上犯罪行為並不會因為法律的訂定就完全消失; 因此,如果轉校是為預防學生的行為偏差,那麼轉至該校的學生,其行為就會從善嗎?說穿了,轉校僅是讓學生移轉學習環境罷了。
學生受教是義務,也是權利,實不應該剝奪學生的受教權。其實,轉學只是學習場域的變換,無法真正解決行為偏差的問題,也無法確保該學生在他校能改變此行為。若要治本,則應以積極輔導的方式代替轉學; 轉學只是從訓導的角度出發,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只是對輔導對策的互推責任,且容易造成中輟生的問題; 更甚者,會發生結黨營私,群集施暴等更嚴重行為偏差的下場。
行為偏差的學生大多不願接受長時期的輔導; 學校亦有可能面臨到輔導老師不足的問題; 學校可以和社會機構共同合作,藉由輔導資源的匯入,由諮商師一對一、短期但數次且定期密集追蹤,再重新評估學生行為適應能力; 若必要時,亦可轉介至醫療機構治療。近來教育部已開放持有中等教師證的替代役男協尋中輟生的輔導機制,而成功找回來的中輟生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可見教育當局在找回高關懷學生的行動方案中,仍是充滿契機的。
沒有輔導不會的孩子,只有不會輔導的老師; 學校每一位成員,對於行為偏差的學生,都應該處於輔導、信任與觀察的地位,秉持教育愛,互相提供解決策略的革命情感,打造和諧的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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