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選小偷,小心吃上官司
日前,有一教師因放在抽屜裡的一萬多元班費不翼而飛,老師情急之下,竟要學生”票選小偷”; 之後招來家長的投訴,確實不難理解; 而這樣子的「辦案」方式,實為不妥。
教室在學校的定位中,可視為「私領域」,亦可視為「公共區域」。班上的同學有權利阻止他班同學進教室,老師亦有權利阻止其他本班成員以外的人士進入; 但老師常鑑於同事的友好關係,或是上級的督導訪視因素,而讓教職員暫時進入,而使教室成了「公共區域」。
也因為是公共區域的關係,進出者眾多,教師更不應該將案情投諸學生身上,而懷疑學生。如此一來,會讓孩子變成「嫌疑同學」,也破壞同儕間的情感,嚴重者會造成其人格的發展,是反教育的行為。且在講求人權的現代,教師應該具備兒童人權的觀念以及「無罪推定」的法律常識。
教師在處理這些與”人”有關的事情時,都應該特別留意,不能有任何言行舉止讓學生或家長感受到「老師、同學都覺得我或我的小孩是嫌犯」的意味; 如此才是合宜的機會教育與調查手法。如果有牽涉到學生自尊的話,教師應該利用空閒時間私下處理,單獨與學生面談,勿馬上斷定是他所為; 教師若有蒐集到各種線索,認為某同學可能性較大的話,也應該採漸進方式,由問題外緣慢慢切入核心,抓出學生前後說辭不一及閃爍其詞之處; 老馬識途的教師,應可從學生說話的”眼神”中,試圖找出心虛之處; 但切忌一口咬定,以免走了一場險棋,終究還是”偵探失敗”。
被冤枉的學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訴訟的; 如此可大可小的辦案過程,正考驗著教師的知慧與危機處理方式,教師應合宜地拿捏尺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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