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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的打罵教育,到民國九十五年立法的「零體罰」,要教師瞬間減少一項管教的工具,其實是很不公平的,畢竟,任何一個政策的改革,是要漸進式與緩衝期,但馬上變為「零」,顯然是政策立法上的疏失。

    台灣校園要變成零體罰,恐怕要十到十五年的時間,且我國要從壓制式的教育轉向,是國家的責任,不能把歷史共業讓老師一人承擔。

    筆者上課時,曾問孩子,你們比較怕學校的老師還是補習班的老師?大部分都回答:「補習班的老師」,原因不難,因為補習班的老師會體罰; 而且助長這個歪風的,其實就是家長,因為家長特別花錢讓孩子上補習班,當然特別希望看到學習成效,所以教師可以體罰他們,只要不要「太超過」即可; 不過,我們也經常在字面上解讀:「何謂太超過?標準何在?

    筆者也發現,當孩子犯同樣的錯誤時,處罰方式卻不同調:例如,當孩子考試考不好時,學校不太會處罰,因為現在是講究多元能力的時代,所以考試考不好不代表沒前途; 補習班的處罰方式則是「打」,因為立竿見影,馬上可以看到下次考試的成效,也便於招生。

    筆者更認為,最重要的管教方式,應該是回歸家庭教育,坦白說,孩子都是「父母自己的,不是老師的」,當老師寫紅字在聯絡簿上,請多少有一些「反應」; 當老師說孩子的缺點時,請不要誤會老師在找碴。而且,我們在教學上,最怕的一句話,便是:「老師,一切交給您了!」,這代表家長將責任都推給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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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彥佑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