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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太魯閣列車與砂石車的「撞」況,查出疑是肇事的駕駛,從八十三年到今天共有多達四十七件的交通規件數,實在令人慨嘆離譜。

    就筆者的認知,警方這些年來,大多針對「酒後駕車」來取締,大多數的受害人及家屬,也多認為「酒後駕車」是最要不得的; 然而,綜觀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案件中,不難發現,除了酒駕之外,仍有許多因「駕駛習慣」不好所引發的,如闖紅燈、未繫安全帶、未依規定燈號行車、超速、蛇行…等。幾個星期前,有媒體亦報導,某工廠的司機駕駛,在短短的幾年間,也因駕駛習慣不良,而釀成無以計數的交通意外,更撞死了不少無辜的用路人。

    筆者認為,除了現有的取締制度之外,建議應追蹤其歷年來的違規事件、行車紀錄,甚至是犯案時的態度。以目前人人所詬病的酒駕,確實應嚴加取締並判刑,而駕駛習慣很差、經常累犯、毫不知改進的駕駛人,更該吊銷其駕照,並接受法律的嚴苛制裁,絕對不能縱容。

    生命何其可貴,無辜地受傷受難更是何等冤枉,既然已有這種違規多次被查出,就該大刀闊斧,為用路人的生命把關,不該等到出人命時才立法、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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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彥佑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