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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章秋一文「自殺率高成長,政府之恥」後,個人頗有感觸。目前聽了一場防範自殺的講座,內容提及了:根據統計,有意自殺的人,往往不是真的想自殺,而是在對照某欲圖自殺的指標之後,才自認為自己有符合自殺的條件。就如同一位沒有憂鬱症的人,在自認為有憂鬱傾向,對照憂鬱症的各種指標之後,發現各種指標都吻合,且隨著憂鬱指數攀升,更強調自己確實有憂鬱症。而想自殺的人,往往是出自於輕微的自殺念頭,因為想不出開,再加上媒體或外界的前例,使有自殺念頭的人,認為自殺是可行的,於是一念之間就輕生了。
也因此,媒體往往是促成自殺的其中一個兇手之一。筆者想提出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97年曾公布的自殺報導原則,分為「六不」與「六要」原則,作為媒體報導自殺新聞時的方針。六不包括:一、不登出照片和自殺者的筆記或便條。二、不描述自殺方法細節。三、不作簡單的自殺原因推論。四、不榮耀或聳動地報導自殺行為。五、不帶有宗教或文化的刻板印象。六、不推卸責任和指責。
六要則是:一、與衛生主管機關密切合作來呈現資訊。二、以自殺身亡取代自殺成功。三、強調自殺以外的解決之道。四、提供自殺防治的諮詢專線和社會資源。五、描述什麼是自殺前兆。六、僅在內頁及面呈現相關訊息。
然而,台灣的媒體常鑑於收視率,而忽略了社會責任; 台灣的民眾也樂於見到異於常態的新聞,因為我們越有知的權利,就越能滿足媒體濫報的權利。
政府該為人民做的,應該是積極爭取社福社工、諮詢管道、醫療措施、心理衛教等福利; 但政府往往是一道最直接最便利的行政命令-發放補助金,來補助想不開而造成的龐大醫療費用,或是甘願出動大批救難人員在海上河上大樓下來補救最後關卡,這只是治標不是治本; 如果一味重蹈覆轍的話,難保這些救人的費用不會超過防範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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