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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朋友,五年前參加教師甄試考試,收到初試成績單時,不可置信,因為和他預估的成績相差了十多分; 他認為,應該是差在筆試的作文,可能是文筆不符合閱卷老師的胃口吧,所以落差就在那個大題。我鼓勵又半開玩笑的跟他說:「不然去複查成績好了」(之所以開玩笑,是因為多數複查的結果,通常是和原本的分數一樣)。他繳了一百元的複查費用,和一大堆申請證明文件,親自從高雄上台北(當時還規定要親自申請),等了一個星期,終於得到一個「公義」,原來,整個非選題的分數,全都沒有加上去。

    我們大嘆離譜,紛紛上網留言,請政府重視準教師的考試權,勇敢出來面對,而不是一通道歉的電話和一張「道歉書」(道歉書還是官腔官調、千篇一律的格式)就草草了事,雖然最後她還是沒有考上,但至少給我們一些省思。

    教師甄試幾乎是千中選一,就算很有實力的人,也未必考得上,而考上與否的差距,可以說微乎其微,連0.1分都不到,這樣的毫釐之差,試務人員豈可輕忽!這次是一位身障考生,當他知道只拿到十一級分時,心理一定受到極大的打擊,而行動不便的他,更要多方準備證明文件,身心備受煎熬,豈不是在玩「整人遊戲」嗎?更何況,許多對成績有疑慮的,大多抱持著「大概是自己填錯、非選擇的主觀看法」的因素,而放棄複查; 就算只差二、三分,也往往差了好幾個志願; 況且是試務單位的錯,為何要考生自付一百元申請複查?

    大考和選務一樣,不容許絲毫差錯,應有嚴格的事前訓練,必須設下多重檢查、除錯機制、重複查核等,否則吃虧的永遠是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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